社区矫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报记者 仇健/文 陈立波/摄
“在挪威,被判社区矫正要经过罪犯本人的同意……”在昨天的社区矫正体制及其监督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上,来自欧洲的专家与我国的法律界人士互相介绍了社区矫正在各国施行的情况,并交流了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在国外是一种独立的刑罚 在我国,社区矫正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只是一种形容刑罚执行的方式。“在挪威,社区矫正被称为社区刑罚,是刑罚种类中一种独立的刑罚。”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特级法律顾问张蓉芳女士说,这是两国社区矫正最大的不同之处。 挪威法官艾伦·莫女士说,早在上世纪80年代,挪威就对社区服务展开试验,2001年,议会立法将社区刑罚作为刑事犯罪的主要制裁执行方式之一,这是只有法官才有权判的一种非监禁刑。法官在宣判之前,还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服刑的期限在30小时到420小时之间。 挪威是第一个对酗酒司机实行监禁判决的欧洲国家,但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却是常用的选择。艾伦·莫女士说,高等法院今年对一名17岁半的男孩实行了社区矫正的制裁,这名男孩无照驾驶并超速,由此造成了相当的伤害,当时还是处于醉酒状态。但最终他只受到了45小时的社区矫正处罚和5000挪威克朗的罚金。艾伦·莫女士说,作出该判决的唯一原因就是男孩年纪轻。“在挪威,我们通常都避免将年轻人送进监狱。”
我国已迈出了社区矫正的可贵一步 尽管社区矫正已被世界各国所采纳,但其真正走进我们视野,还是在2004年。经过这几年的试点和推广,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各试点地区已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14320人,解除矫正45226人。 在试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监所检察厅专门成立了监外执行检察处,负责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并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中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工作环节、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法律监督。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防止对被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脱管、漏管和违法管理”。 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蒋元青说,我省检察机关每年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两次专项检察。今年上半年,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在专项检察中发现,全区共有监外执行罪犯432人,可由于一些原因,73名本该列入社区矫正的监外罪犯没有列入社区矫正,于是,检察院对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书面文档和电子档案。
未来将对社区矫正专门立法 不可否认,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能科学地矫正罪犯,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效能;然而,与之有关的立法却没有跟上。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社区矫正处官员费翔红说,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等规定得过于笼统,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因此他认为应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模式,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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